(2016)云0324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乔光受贿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乔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1001号被执行人吴乔光,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城建小区。本院在执行吴乔光受贿罪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金额为1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文章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2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还有123000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