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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大方侨园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安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维贵,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畅河,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上诉人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方侨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方侨园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2014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承包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签订合同时,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营业执照、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当时加盖的公章也是私刻伪造的,签订该合同行为违法,该合同并未依法成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通知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诉,而是通知鸿福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错误。签订合同的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后成立的方正县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不符,一审法院认为是同一公司没法律依据。没有营业执照、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经营违法,新成立的方正县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没有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现在从事物业服务也是违法的。大方侨园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2014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承包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方侨园业委会于2014年1月1日重新续选,并在方正县房产住宅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业主委员会主任崔福国,委员姜权、聂雪峰、张延杰、周秀芹。2015年2月15日,大方侨园业委会与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承包合同》,合同期三年,自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马晓伟代表该公司签名。2015年2月26日,大方侨园业委会出具授权书,将大方侨园小区债权债务清算及偿还交给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合同在履行中。2015年7月8日,方正县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马晓伟,2016年1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文永。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主体是方正县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大方侨园业委会起诉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查方正县只有“鸿福物业”一家,方正县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马晓伟,于2016年1月28日变更李文永为法定代表人。大方侨园业委会于2015年2月15日与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承包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正在申请审批工商营业执照,盖有“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于2015年7月8日成立时企业是方正县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系同一个公司,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且该合同正在履行中。大方侨园业委会请求确认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方侨园小区2014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承包合同》无效,该届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备案,大方侨园业委会提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另认定,本案二审中经向大方侨园业委会释明,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是否仍坚持起诉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方侨园业委会表示坚持起诉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变更诉讼主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大方侨园业委会起诉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释明大方侨园业委会不同意变更诉讼主体,坚持起诉方正县鸿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人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恭允书 记 员 张春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