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霞诉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684号本院对原告冯霞诉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红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霞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红霞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冯霞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红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李红霞,女,汉族,原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