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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霞诉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684号本院对原告冯霞诉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红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霞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红霞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冯霞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红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李红霞,女,汉族,原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