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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云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399号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刘高手屯。法定代表人杨洪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秀伟,女,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羊草沟村羊草沟屯,现住大庆市大同区民强新村。被告彭云宝,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梧桐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隋晓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