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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根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43号罪犯李根云,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2)中二法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根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李根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根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8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根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根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