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宝华、叶晓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华,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晓宝,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香,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叶章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刘礼友,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李宝华因与被上诉人叶晓宝、原审被告叶章钦、刘礼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宝华上诉称,本案第一被告叶章钦住所地在厦门市××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平市建阳区。因此,原审法院简单的依据叶章钦的户籍信息,驳回李宝华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叶晓宝向原审被告叶章钦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李宝华关于叶章钦的经常居住地为南平市建阳区的上诉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