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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向东与被告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东,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6102号原告:高向东,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衡立新。原告高向东与被告绵阳市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高向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向东撤诉。本案诉讼费25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