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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艳琼与郑露、王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琼,郑露,王锦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黄艳琼,女,1990年8月8日生,土家族,住襄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郑露,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锦锦,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关于黄艳琼与郑露、王锦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四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露、王锦锦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王锦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8820元。(实际冻结、划拨的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