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澄、季伟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澄,季伟英,吴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严澄,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季伟英,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吴美芬,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294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美芬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南弄9号26幢4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三群审 判 员 朱为民审 判 员 毛昕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