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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澄、季伟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澄,季伟英,吴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严澄,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季伟英,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吴美芬,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294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美芬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南弄9号26幢4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三群审 判 员 朱为民审 判 员 毛昕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