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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行审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孟祥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孟祥峰,贾荣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1行审189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委托代理人韩建三,男,南召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孟祥峰,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日,住南召县。被申请执行人贾荣雪,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9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4日对孟祥峰、贾荣雪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孟祥峰、贾荣雪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孟祥峰、贾荣雪夫妇婚后,于2016年3月30日生育三胎男孩,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孟祥峰社会抚养费26367元,征收当事人贾荣雪社会抚养费263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7月4日对孟祥峰、贾荣雪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中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