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魏丰印与殷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丰印,殷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丰印,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明华,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佳,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丰印因与被上诉人殷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4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丰印表示欲撤回上诉并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丰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丰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丰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清波审 判 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刘 衍书 记 员 罗雅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