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翠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2072号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该公司董事。被告:刘翠欢,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7元,减半收取2403.5元,由原告湖南省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秀壮人民陪审员  席风云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