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涛、王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涛,王水仙,孙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涛,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龙、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水仙,女,195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琰,女,1976年1月4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上诉人李涛因与被上诉人王水仙、孙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涛提交了新的证据,对该笔借款的数额、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应认定审查新证据的相关内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