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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莎与甘荣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莎,甘荣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2民初349号原告:卢莎,女,2013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钟山县。法定代理人:卢某(系原告父亲),住广西钟山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母亲),住广西钟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娣,广西华尚(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勤,广西华尚(贺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甘荣英,女,194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永,广西钟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卢莎与被告甘荣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卢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莎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卢莎负担。审判员  唐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