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与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736号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银华,董事长。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纪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99元,减半收取65299.5元,由原告山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亚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