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庄展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展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8号罪犯庄展乐。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揭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展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庄展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庄展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庄展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展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展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