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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军新与杨蔚丽、王建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新,杨蔚丽,王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新,女,生于1970年9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杨蔚丽,女,生于1982年10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王建业,男,生于1978年1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张军新与杨蔚丽、王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陕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蔚丽所有的豫M×××××号风神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杨蔚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蔚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蔚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