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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莉萍与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莉萍,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756号申请人:高莉萍,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50岁,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许立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莉萍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时立强审判员  刘 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