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折延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延利,李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折延利,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号院。被执行人李春兵(又名李春斌),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志丹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防暴队旁平房。折延利申请执行李春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被执行人李春兵向申请人折延利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32.5元和执行费4400元)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春兵名下财产(具体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