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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云与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870号原告:李云,男,汉族,1986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郭清,男,汉族,1966年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李云诉被告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清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撤回对被告郭清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云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人民币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退还原告李云。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雨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