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747号申请人王某,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刘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的位××县房一处予以查封,担保人王新国以所有的×××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的位××县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王新国所有的×××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富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牟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