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深圳亦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亦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亦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5A单元。法定代表人:彭惠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深圳亦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福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亦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爱民代理审判员 汪娣娣代理审判员 陶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