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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丙明与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丙明,孔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802号原告:林丙明,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孔虎,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林丙明诉被告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丙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丙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关系尚好,2014年12月10日被告向我借口100000元,后偿还我45000元,下欠55000元。2016年5月10日被告又因急用向我借款61000元,共计116000元。上述借款约定偿还日期到期后,被告迟迟未履行偿还义务,我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被告孔虎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收据、借款条,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被告孔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现金100000元交给被告开办的公司财务,并出具收据,约定2015年3月1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45000元,下欠55000元未还。2016年5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1000元,并出具借款条。综上被告尚欠原告116000元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存在借贷关系,并已经实际履行借款行为,故被告有义务按期偿还借款本金116000元。借条上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认为,应当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60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孔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丙明偿还借款本金116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款本金55000元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借款本金61000元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孔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贾林雪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