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执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龙区城南东兴钢模出租站申请执行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龙区城南东兴钢模出租站,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云龙区城南东兴钢模出租站,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郭路海荧搅拌站南门。法定代表人:张兴中,业主。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遵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郭红章云龙区城南东兴钢模出租站申请执行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23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但申请人认为车辆在外地无法实际扣押,故暂不申请查封;本院根据查询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000元,其中4286元缴纳执行费,64714元发放给申请人。3、2017年5月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王世伟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租金及赔偿款共计29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给付申请人50000元,于2017年10月4日前给付申请人120000元,于2018年元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120000元。王世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并将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发放给申请人,当事人并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