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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振江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江,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江。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马振江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