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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安吉与绍兴市镜湖新区东龙五金加工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吉,绍兴市镜湖新区东龙五金加工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391号原告王安吉,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贞丰县。被告绍兴市镜湖新区东龙五金加工中心,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天波物流对面门面。经营者鲁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吉与被告绍兴市镜湖新区东龙五金加工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安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益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