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满晶与凌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晶,凌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满晶,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凌瑞,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208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57,907.5元及利息,执行费7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世纪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676.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