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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2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李孟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李孟中,李孟先,李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2号。负责人莫庆玲,阳朔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孟中,男,1974年8月15日生,阳朔县。被执行人李孟先,男,1968年7月25日生,阳朔县。被执行人李成凤,男,1967年8月1日生,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孟中、李孟先、李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凤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成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成凤在工行广西桂林阳朔县蟠桃路支行账号为21×××45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成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