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云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唐云辉。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3日0时许,唐云辉在本市七星区太平里60号旁,以15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0.4克、0.4克)给赵莉,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毒资被当场查获。唐云辉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1个月。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唐云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柳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