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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与崔艳芳、徐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崔艳芳,徐晋华,曹喜江,罗永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106民初60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刘思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军,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艳芳,女,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户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徐晋华,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曹喜江,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罗永生,男,回族,1983年7月11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诉被告崔艳芳、徐晋华、曹喜江、罗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军、被告罗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艳芳、徐晋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喜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崔艳芳、徐晋华归还借款本息64955.22元(截止2017年9月8日,本金57743.85元,利息及罚息7211.37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曹喜江、罗永生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7日,被告崔艳芳、徐晋华(系夫妻)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崔艳芳、徐晋华发放了1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7日止,借款利率14.58%,逾期利率18.95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也确认于当日收到全部借款。被告曹喜江、罗永生同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一切费用。现借款发生逾期,被告崔艳芳、徐晋华经多次催收但其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罗永生认可其提供担保的事实,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崔艳芳、徐晋华、曹喜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放款通知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真实、合法、有效,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邮储银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虽系原告自行制作,但计算方法及数据与合同约定一致,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崔艳芳、徐晋华签订合同编号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崔艳芳、徐晋华因厂房扩建向原告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被告崔艳芳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据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捺。原告通过转帐方式向被告崔艳芳的银行账号转款100000元。合同还约定由曹喜江、罗永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了编号分别为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7日。原告自认截止2017年9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7743.85元,利息及罚息7211.37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徐晋华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以崔艳芳配偶名义签字并按捺手印,被告徐晋华应与被告崔艳芳共同承担偿还贷款及其它相应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截至起诉已发生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截止2017年9月8日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为57743.85元、欠付利息及罚息共计7211.37元,故被告崔艳芳、徐晋华应向原告偿还贷款57743.85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共计7211.37元。2017年9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95%继续计算。(14.58%×130%)。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曹喜江、罗永生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对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均予以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曹喜江、罗永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喜江、罗永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艳芳、徐晋华追偿。被告崔艳芳、徐晋华、曹喜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与被告崔艳芳、徐晋华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崔艳芳、徐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贷款本金57743.85元、支付利息及罚息7211.37元,合计64955.22元,2017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5774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曹喜江、罗永生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喜江、罗永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艳芳、徐晋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公告费710元,合计2134元,由被告崔艳芳、徐晋华、曹喜江、罗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冯芳人民陪审员汪淑庆人民陪审员马学仁二○一八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