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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新与被告武春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武春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831号原告张建新,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武春凤,女,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武春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新以被告武春凤已经将承包土地款退还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思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