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濮阳县吉庆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与范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吉庆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范春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685号原告:濮阳县吉庆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6729031XT(1-1),住所地,濮阳县工业路南。法定代表人:朱良跃,该公司经理。被告:范春雷,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吉庆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吉庆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吉庆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吉庆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吉庆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吉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