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天丰特种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天丰特种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834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鑫天丰特种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谭罗新村综合大厦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1967535X4。法定代表人:刘存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鹏,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江南南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381151637。法定代表人:邹淑萍。被告:张光辉,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深圳市鑫天丰特种丝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云独任审理。原告深圳市鑫天丰特种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天丰特种丝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天丰特种丝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江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雪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