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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谭亚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谭亚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12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205号商铺。负责人:潘俊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洪,系该司员工。被告:谭亚田,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公司)与被告谭亚田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赢时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租金24150元,滞纳金4830元,合计28980元(暂计至2017年3月,之后的租金按3450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车辆之日为止,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2.解除原被告间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所租赁的车牌号为粤Y×××××号车辆;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法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2016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粤Y×××××号车辆一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3450元/月,租赁期间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后原告将安全适格、证件齐全的车辆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长期无故拖欠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截止2017年3月,被告欠7个月租金(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根据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租金按月支付,当月租金必须当月付清),按照3450元/月的标准计算租金,则被告需要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24150元,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的附件一《甲乙双方相关责任义务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之约定,滞纳金为4830元,被告每月应支付应收款的5%作为滞纳金,每月递增,直至被告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购车款长达7个月,属于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暂计至2017年3月,被告共欠缴租金24150元,此后参照租赁合同按3450元/月的标准计收车辆使用费至被告交还汽车之日止。原告诉请自2016年9月起算滞纳金,从法律性质上为违约金,原被告明确约定如被告在租期内不及时交纳租金,则逾期一个月需要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但以此方式计算的违约金已高于原告因被告违约而受到的损失,本院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4830元。被告无故不支付租金,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向其返还涉案的粤Y×××××号汽车,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本院确认的范围,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谭亚田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谭亚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返还粤Y×××××号汽车;三、被告谭亚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租金24150元及违约金4830元(租金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之后按每月345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谭亚田返还租赁汽车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5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预交),由被告谭亚田负担(被告谭亚田径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