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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金富与胡开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富,胡开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100号原告:金富,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俭,男,潘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胡开侠,女,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富诉被告胡开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富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