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金富与胡开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富,胡开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100号原告:金富,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俭,男,潘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胡开侠,女,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富诉被告胡开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富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