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俞天杰与张德财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5执32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俞天杰与被执行人张德财之间身体权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德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俞天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69162.37元及案件受理费7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财赔偿申请执行人69162.37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765元。本院认为,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俞天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49元已由被执行人张德财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