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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家世与张涛、张琼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世,张涛,张琼,张宏图,张意,张家世,张涛,张琼,张宏图,张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165号原告:张家世,男,1937号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退休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万福,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涛,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退休人员。被告:张琼,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无业。被告:张宏图,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孝凤,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张宏图之妻。被告:张意,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安镇政府职工。原告张家世与被告张涛、张琼、张宏图、张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世于2017年5月4日以达到教育被告的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世以达到教育被告的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家世负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维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