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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366号原告赵俊杰,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郭银芳,女,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宋艳,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杰诉被告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