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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高明、阮晓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高明,阮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夏高明,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阮晓英,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以(2017)浙0481执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阮晓英所有的银行存款15633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故无继续冻结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2017)浙0481执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阮晓英所有的银行存款1563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