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绍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绍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150号罪犯刘绍华,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原开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10)开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绍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原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及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7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犯刘绍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系累犯,且财产刑未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绍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