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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方健与宜昌夷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汪俊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宜昌夷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汪俊明,孙章仪,江开英,阳海方,林秀宝,湖北华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155号原告:方健,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夷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汪俊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俊明,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孙章仪,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江开英,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阳海方,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林秀宝,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告:湖北华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电大院内)。原告方健与被告宜昌夷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汪俊明、孙章仪、江开英、阳海方、林秀宝、湖北华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宜昌夷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汪俊明、孙章仪、江开英、阳海方、林秀宝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杨忠山审判员  鄢裴培审判员  杨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