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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与永州市永丰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李湘伟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永州市永丰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李湘伟,夏赛萍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404号原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车站路。负责人:唐保国,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永州市永丰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银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湘伟。被告:李湘伟,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夏赛萍,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永州市永丰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李湘伟、夏赛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