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亚、王兆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亚,王兆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亚,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徐州市铜山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兆树,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再审申请人朱亚因与被申请人王兆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0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琛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