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伯祥与曹晓文、何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伯祥,曹晓文,何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645号原告:周伯祥,男,193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曹晓文,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何晶男,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1-1号常发广场5栋1701-170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696745966H.原告周伯祥与被告曹晓文、何晶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周伯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周伯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闵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