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5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解涵涵,女,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永鑫社区赵庄村**号,身份证号码:。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李学平,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寺街1号铁塔寺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李学平诉解涵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已作出(2017)鲁0811执保158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解涵涵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涵涵已缴纳保证金5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涵涵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