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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熊小宁、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宁,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熊小宁,男,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住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05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熊小宁申请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熊小宁案款426401.5元,承担执行费6296.02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0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