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盘水天一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县平关平迤煤矿、陈洪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盘水天一工贸有限公司,盘县平关平迤煤矿,陈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322号申请人六盘水天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月亮山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6093394T法定代表人杨芳,六盘水天一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润,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系六盘水天一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盘县平关平迤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平关镇迤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484126。法定代表人胡士卫,盘县平关平迤煤矿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陈洪林,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六盘水天一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县平关平迤煤矿、陈洪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盘县平关平迤煤矿、陈洪林连带支付申请人六盘水天一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4800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承担执行费2120元,合计151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盘县平关平迤煤矿、陈洪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六盘水天一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