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自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901号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满春家园一组团9幢15号。法定代表人:施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自清,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俞德渊书 记 员 薛 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