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790号申请人:李某1,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某2,男,43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母亲马某某(已故)在张某某、蔡某某处的债权52000元及查封被申请人父亲李某某(已故)名下的位于新民乡某某村的房产一处。申请人以案外人李某3名下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某2母亲马某某(已故)在张某某、蔡某某处的债权52000元。扣押期限为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止。扣押期间债务人张某某、蔡某某不得向被申请人及其他人履行该债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在扣押期间债务人张某某、蔡某某履行该债务,应向本院提存该债务;二、查封所有权人登记在被申请人父亲李某某(已故)名下的的位××旗的房产,期限为自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止。查封期间由管理人管理、使用,不准买卖、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上述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可申请延长扣押期限,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