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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国泰门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国泰门窗有限公司,济宁市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骆大虎,沙利民,赖宗保,李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177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国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城开发区开源路北。法定代表人:骆大虎,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市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里塘子街8号。法定代表人:赖宗保,董事长。被申请人:骆大虎,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沙利民,女,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赖宗保,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申请人:李茹,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国泰门窗有限公司、济宁市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骆大虎、沙利民、赖宗保、李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微信公众号“”